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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了解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12-12]总览数:279

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于2021926日在市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中心统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职责,是全国第一家设立在检察机关的营商环境投诉监督机构,属于宁波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开拓性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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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受理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

二、办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执法违规违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违法,党员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

三、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事项,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集体商议协调解决;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答复投诉情况开展督查、回访、测评工作,建议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并依法追责问责;

五、对市场主体投诉集中的重点领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六、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供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七、提供投诉、受理、调解、反馈等相关服务,方便市场主体投诉。

组织机构

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设在市检察院,受市委政法委领导。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在现有处理投诉监督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派员联合办公,由市检察院负责召集联席会议,代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

受理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有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

五、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六、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七、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八、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

九、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的;

十、其他应当由营商环境中心受理的事项。

不予受理范围

一、属于民事纠纷的;

二、已经被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办理,并有明确结论,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三、无明确投诉对象及具体诉求的;

四、依据本办法规定投诉事项已终结,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又重复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投诉途径

一、来电。

市内:12309(分机2);

市外:0574-12309(分机2)

二、来信。

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百丈东路2155:

邮编:315000;

邮箱:nbsyshj12309@163.com

三、来访。

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百丈东路2155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东辅楼1

四、网络。

网址:https://ystsjd.org.cn

投诉材料内容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终止办理情形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办理程序的;

四、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的;

五、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办理终结情形

一、经调查,投诉事项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

二、投诉人收到办理答复并满意的;

三、投诉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但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理由的。